法定代表人李圻,局长。
被执行人俞绍尊,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苏奕秀,女,1981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
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4)第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俞绍尊、苏奕秀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于2014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2014年7月22日,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永计生征决(2014)第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该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7470元。
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同日向被执行人俞绍尊、苏奕秀依法送达了永计生决(2014)第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同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俞绍尊、苏奕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4)第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