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于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唐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