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市鑫海钢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利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413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1-30公开日期:2015-04-20
当事人:深圳市鑫海钢板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利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nan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海钢板有限公司,住所,组织机构代码×××9-4。

法定代表人朱泳钗,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泰利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组织机构代码×××8-3。

法定代表人刘水英,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117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