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董树俭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赤刑执字第310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5-01-19公开日期:2015-06-26
当事人:董树俭
案由:盗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10号罪犯董树俭,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小学文化。

无前科。

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树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缴纳)。

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董树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树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86分。

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2632.00元,获奖金400.10元。

自2012年7月26日至2014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