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因本案于2014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检调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经征得被告人杨某的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安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嘉禾尚郡工地,驾驶苏D×××××号黑色大众轿车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车后状况,车辆挤压被害人吴某胸腹部,致被害人吴某内脏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经过、未到庭证人王某等人证言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谅解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情节较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