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春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元。
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春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罪犯周春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周春明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记功奖励1次,连续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春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