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香刑初字第40号
所属地区:哈尔滨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1-15公开日期:2015-01-29
当事人:杨某某
案由:交通肇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4年7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2014)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号黑AQT2**蒙迪欧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碳桥附近,在超车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将在前方同方向骑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于某某(男,殁年51岁)当场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重度颅脑损伤,脑内出血,脑干损伤,脑疝形成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

案发当日,杨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黑AQT2**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碳桥附近,在超车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将在前方同方向骑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于某某(男,殁年51岁)当场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重度颅脑损伤,脑内出血,脑干损伤,脑疝形成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

案发当日,杨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某某家属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侦破经过。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4、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轿车前端与三轮车尾端撞刮痕明显。

5、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于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内出血,脑干损伤,脑疝形成死亡。

6、和解协议书证实本案民事赔偿已在公安机关达成和解。

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供认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