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昂汗巴雅尔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包刑减字第160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1-09公开日期:2015-03-29
当事人:昂汗巴雅尔
案由:强奸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60号罪犯昂汗巴雅尔,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鄂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昂汗巴雅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

2014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昂汗巴雅尔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昂汗巴雅尔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昂汗巴雅尔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六次。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