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鄂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昂汗巴雅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
2014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昂汗巴雅尔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昂汗巴雅尔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昂汗巴雅尔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六次。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