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杭余刑初字第1479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1-07公开日期:2015-02-12
当事人:左某
案由:盗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刑初字第14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农民。

因本案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检未检刑诉(2014)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2日6时许,被告人左某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吴家浜53号201室,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董某租房,窃得放于租房床中间位置的灰黑色三星牌i875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29元。

2、2014年8月2日6时至7时30分期间,被告人左某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何家塘95号403室,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谢某租房,窃得放于租房床边柜子上的白色苹果4代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崇贤开往杭州大关方向的342路公交车上将左某抓获,当场扣押被窃手机2部并已发还被害人董某、谢某。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手机购物发票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及照片、关于左某被抓获时脚上所穿鞋子的鞋印与现场鞋印比对的说明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范某、唐某、周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谢某的陈述;4、关于对手机价格的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光盘一张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日6时许,被告人左某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吴家浜53号201室,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董某租房,窃得放于租房床中间位置的灰黑色三星牌i8750型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929元。

2、同年8月2日6时至7时许,被告人左某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何家塘95号403室,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谢某租房,窃得放于租房床边柜子上的白色苹果4代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崇贤开往杭州大关方向的342路公交车上将被告人左某抓获,后在路边绿化带内查获并扣押被告人左某藏匿的赃物手机2部,赃物已分别发还被害人董某、谢某。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董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发票复印件,证实2014年8月2日5时至7时间,其位于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吴家浜53号201室租房被人侵入,被盗银灰色三星手机一部(型号:三星i8750,4.7寸屏幕,串号355073050683182),其睡觉时租房门没有关,租房只有其一个人住,是用于生活起居的等事实;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日6时至8时间,其位于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何家塘95号403室的租房被人侵入,放在床边柜子上的一部白色iphone4手机(2012年以3000元左右购买,串号012961004158860)和1000元现金被盗,房间门被人打开,租房是其和丈夫一起居住的,以及其在案发前2天拖了一次地,拖地之后没有外人进入过其租房,案发当天在民警到案发现场之前,其叔叔、婶婶和隔壁邻居到其租房看过,当时邻居穿的是一双39码的很宽的拖鞋,叔叔穿的是40多码的鞋子,婶婶穿的是38码的拖鞋,那个邻居去萧山了,最近都不在家里所以没有拍到他穿的那双拖鞋照片,其叔叔和婶婶的拖鞋照片已经提供给民警等事实;3、证人范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照片,证实2014年8月2日7时40分,其在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小区30号3楼的出租房内时,有一个穿绿色上衣的老年女子敲门,问其这边有没有住过一个姓陈的,其说没有,然后该女子就走了,其觉得很奇怪,就下楼跟着该女子,跟到北庄村委前面小路中间位置时,其同事周某乙开车经过,其让周某乙开车一起跟着该女子,跟到往北庄菜场方向去的路上,该女子走到杨家塘的一个公交停靠点,在那里东张西望,其就报警,然后该女子从楼道口进入旁边的一户人家,不到一分钟就出来了,出来后看到其等开的车还停在那儿,该女子就有点警觉了,往前面走了一段路后又返回来,走到其等开的车旁往里面看,其用手机拍了照,然后其等就开车走了,那个女子在后面跟着,开到路边一家好又多超市旁,那个女子就往旁边的小路进去,其等跟丢了,后来又在塘康路旁的浩春汽修店发现了那个女子,那个女子还在周边转来转去的,其等怕被她发现,就到塘康路里海头车站等那个女子,过了一会儿那个女子就从后面过来了,并上了342路开往大关方向的公交车,后来其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在崇贤中学那边将公交车拦下,将那名女子带下车,在等警车带走那个女子时,那个女子说要上厕所,民警就让她往小树林去了,后来其听民警说那个女子在上厕所时将手机等物扔在了树林里,以及案发后其将跟踪拍摄的照片提交给侦查机关等事实;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崇贤街道平安巡防大队的队员,2014年8月2日8时45分许,其接到值班室的电话,说在342路公交车上有一个小偷,当地群众也跟着上了342路公交车,要求其等配合出警,之后其和队员周某驾车赶上了342路公交车,其和周某上了342路公交车后就出示证件,告知车上的人员其二人是崇贤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之后有两名群众(一个叫范某,一个叫周某)告知其二人站在公交车司机后面的那个女子就是小偷,其二人将那名小偷控制住后将情况告知值班室,过了一会,值班室的民警赶到将那个小偷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等民警来带走那个小偷时,那个小偷利用在车站旁边绿化带内方便的机会,将1部白色苹果4手机和1部灰黑色三星手机扔在了绿化带里,被其等发现,后来派出所民警将手机捡了回来等事实;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余杭区崇贤街道平安巡防大队的队员,2014年8月2日8时45分许,其接到值班室的电话,说在塘栖往康桥方向的一辆342路公交车上有一个小偷,当地群众也跟着这个小偷上了342路公交车,要求其等配合出警,之后其和队员唐某驾车在崇贤街道向阳村塘栖往康桥方向的342路公交车车站追上并登上一辆停着的342路公交车,上车后其二人出示了证件,告知车上的人员其二人是崇贤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之后有两名群众(一个叫范某,一个叫周某)告知其二人站在公交车司机后面的那个女子就是小偷,其二人将那名小偷控制住并带下公交车,那名小偷不肯让其等检查她的包,还说要小便,并强行走到路边的绿化带中,过了一会,值班民警赶到,要检查那名小偷的包,她很爽快的答应了,包里有一双女式凉鞋和一些佛卡,其等觉得很可疑,就将刚才的情况向民警报告,民警让该女子带着其等到她刚才方便的地方,在那里发现了该女子藏着的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和一部灰黑色的三星手机等事实;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上述两个案发现场均系用于生活起居等情况,以及侦查人员从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何家塘95号403租房床北侧的地板上拍照提取到鞋印一枚的事实;7、鞋印比对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左某被抓获时脚上所穿鞋子(已扣押)的鞋印与案发现场提取的鞋印花纹、大小、种类一致的事实;8、接受证据清单、拖鞋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7日从被害人谢某处接受一双蓝色44码拖鞋及一双粉色38码拖鞋的正面及鞋底照片4张,上述鞋底照片与从案发现场提取鞋印的花纹不一致的事实;9、证据制作说明、视频(光盘)、视频侦查报告、方位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