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赖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青民初字第676号
所属地区:吉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1-22公开日期:2016-01-20
当事人:赖某某,胡某甲
案由:离婚纠纷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初字第676号原告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肖承池,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甲,女,现下落不明。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承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9日登记结婚。

婚后在家共同生活半个月后,双方外出至广东省深圳市务工,2012年2月下旬,被告与他人出走,至今未归,其曾多次寻找未果。

因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且被告下落不明两年以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诉请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1月9日在吉安市青原区东固畲族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

原、被告2012年结婚后在家过春节,共同生活半个月左右,后双方至广东省深圳市务工,被告于2012年2月下旬出走,之后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原告曾寻找过被告的下落,未果,被告至今下落不明。

另查明,被告胡某甲与原告赖某某结婚前,曾与他人结婚并生育过小孩。

以上事实,有原告赖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原件2本、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再生一胎生育证原件1份、本院向被告胡某甲的父亲胡某乙调查所作的电话记录1份、本院向原告赖某某的朋友郭某某调查所作的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原告的陈述也在案佐证,经法庭审查,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赖某某提供的吉安市青原区东固镇XX村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盖章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因证明内容与其治保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没有直接关系,且吉安市青原区东固镇早已调整为吉安市青原区东固畲族乡,吉安市青原区东固镇XX村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已经作废,该证据应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系自愿结婚,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于2012年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