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北新刑初字第491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1-07公开日期:2015-06-19
当事人:李某某
案由:盗窃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新刑初字第49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4)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晓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6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至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某某大学南13栋505寝室,将被害人单某白色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3167元)及放在钱包里的30元人民币盗走。

2014年10月21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至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某某大学12栋1512寝室,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索尼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737元)、许智斌的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3859元)盗走。

2014年10月25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至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某大学B4楼609寝室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寝室桌子上的苹果牌IPADMINI1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075元)盗走。

之后,被告人李某某至B3楼552寝室将被害人姜某放在寝室桌子上的苹果牌IPADMINI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716元)盗走。

2014年10月28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至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某某大学南12栋1404寝室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凳子上的装有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82元)、数位板(价值人民币365元)的黑色电脑包盗走。

2014年10月29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至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某大学B3楼551寝室,将被害人王某甲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736元)、被害人李某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788元)盗走。

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单某、王某某、胡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李某的陈述;沈阳市沈北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