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晨叶。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陆红霞与申请人林晨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陆红霞与申请人林晨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林晨叶赔偿申请人陆红霞医药费3686元、9600元、车辆损失费900元、交通费260元,合计14446元;申请人林晨叶另补偿申请人陆红霞5000元;上述两项共计19446元,于2015年1月13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双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