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自贡鸿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沿滩执字第41-1号
所属地区:自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1-08公开日期:2015-12-18
当事人:自贡鸿山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nan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鸿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板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枝,董事长。

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0万元。

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