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松枝,董事长。
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0万元。
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