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虎林市东宝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成。
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王军申请虎林市东宝粮油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初842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虎林市东宝粮油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军案款78769.0元,承担执行费1082.0元。
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虎林市东宝粮油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虎执字第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