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了(2013)湖浔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1月27日送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4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6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有定额劳动,能较好完成交给的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青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罪犯张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