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龙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锦屏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锦民初字第278号
所属地区:锦屏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06公开日期:2014-08-27
当事人:龙某某,林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锦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龙某某,女,侗族,农民。

被告林某某,男,侗族,农民。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吴锡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原、被告相识,200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2009年X月X日,生育女儿林某。

自2011年6月开始,不知什么原因被告就对原告疏远,并且常常无事找事,经常辱骂原告,更令人气愤的是,从2012年3月起,被告一去不知所踪,后经打听得知被告在福建厦门打工。

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被告从不关心原告,也不过问女儿,从不管我们母女俩的死活,现在女儿对被告是什么样子都不知道,可以说,现在原告与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可言。

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以后随生活所需费用提高而逐步增加)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和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9月18日,到锦屏县平秋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

2009年X月X日生育女儿林某。

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为一些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为夫妻,彼此就应当时刻保持着对夫妻关系、子女成长、家庭美满高度负责的态度,来演绎好夫妻角色。

当然,夫妻之间一生相伴,除了幸福美满的时光,发生一些争吵等不愉快的事也在所难免,但双方理应多一些沟通,采取理智的心态去包容对方,同时自我反省。

从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的幸福生活搭建一个充满关爱的平台。

当然,离婚也是一个已婚公民法定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其请求自然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起诉离婚,有义务举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但原告未有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