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阿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平双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申请暂缓)。
刑期至2018年6月21日。
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2012年5月29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940号、(2012)成刑执字第29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平双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1年7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21日。
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提出对罪犯刘平双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平双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罪犯刘平双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平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8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平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