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范广,男,汉族,个体。
住锡林浩特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范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4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起欠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自2013年5月21日至本金给付之日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范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范广与其妻子孟某共同共有的位于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某家园商铺一套经作价拍卖后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