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何明东,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