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平民初字第1458号
所属地区:平昌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12公开日期:2014-08-27
当事人: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明东,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