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广水市应十大道十号。
法定代表人代继林,系该行行长。
被告张又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告张又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