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伟。
申请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伟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