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松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章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南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因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南刑执字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7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章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罪犯考核自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23.2分。
2014年3月13日缴纳罚金2000元,2014年4月22日缴纳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履行财产刑的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