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宝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安民二初字第531号
所属地区:定西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26公开日期:2015-03-19
当事人: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宝林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号。

委托代理人康文周,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宝林,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定西市安定区欧康世纪都会E区。

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宝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已交清暖气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宝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宝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