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险峰,该县县长。
被执行人邹秀梅,女,50岁。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昌政房补(2012)第02-0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昌图县老城镇世纪印象城区域进行旧城区改建,于2012年1月11日对该区域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邹秀梅(房照名为邹某某)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
经辽宁慧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邹秀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邹秀梅有证房屋面积为70.63平方米,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用途为住宅,加之附属物评估总额为122734元。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能与昌图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昌图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7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
给付被征收人邹秀梅搬迁费353.15元、临时安置费十六个月共计5650.4元(如交房时间有变化,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总计6003.55元。
决定提供位于本征收区域(世纪·印象城小区)建筑面积为71.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最后经过结算,由邹秀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支付差价款11272.05元。
被执行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经审查,本院认为,昌图县人民政府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该补偿决定保障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被征收房屋的性质,评估程序公正,根据评估结果给付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方式,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数额。
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在补偿决定生效后,昌图县人民政府催告被执行人邹秀梅履行搬迁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决定的义务。
昌图县人民政府已经提交补偿金额330万元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老城分社*专户存储帐号内,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为“世纪·印象城小区”内,周转用房的地点为老城镇北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