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被执行人邹秀梅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昌图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昌审行执字第00118号
所属地区:昌图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8-04公开日期:2014-09-17
当事人:昌图县人民政府,邹秀梅
案由:nan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审行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险峰,该县县长。

被执行人邹秀梅,女,50岁。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昌政房补(2012)第02-0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昌图县老城镇世纪印象城区域进行旧城区改建,于2012年1月11日对该区域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邹秀梅(房照名为邹某某)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

经辽宁慧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邹秀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邹秀梅有证房屋面积为70.63平方米,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用途为住宅,加之附属物评估总额为122734元。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能与昌图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昌图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7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

给付被征收人邹秀梅搬迁费353.15元、临时安置费十六个月共计5650.4元(如交房时间有变化,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总计6003.55元。

决定提供位于本征收区域(世纪·印象城小区)建筑面积为71.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最后经过结算,由邹秀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支付差价款11272.05元。

被执行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经审查,本院认为,昌图县人民政府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该补偿决定保障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被征收房屋的性质,评估程序公正,根据评估结果给付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方式,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数额。

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在补偿决定生效后,昌图县人民政府催告被执行人邹秀梅履行搬迁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决定的义务。

昌图县人民政府已经提交补偿金额330万元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老城分社*专户存储帐号内,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为“世纪·印象城小区”内,周转用房的地点为老城镇北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