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呼刑初字第226号
所属地区:哈尔滨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11公开日期:2016-03-29
当事人:张某甲
案由:故意伤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呼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女,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冯浩,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冯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7日13时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二运公司南侧道上被害人田某甲子砸其车大厢上残留的水泥块,此时驾驶尼桑轿车的关某某经过此地,怀疑田某乙砸的水泥块崩到其车,关某某及乘车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甲与田某乙发生争执,三人将田某乙殴打。

关某某欲驾车离开,田某乙躺到车前部不让其离去,张某甲用脚将田某乙腰部踢伤,致田某乙第二腰椎左侧横突完全性骨折。

经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田某乙腰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矛盾起因是因为日常琐事,属于双方处理不当所致。

被告人事先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性质属于临时起意,激情犯罪。

张某甲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

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请求法庭对张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其父亲张某乙、母亲周某某乘坐其丈夫关某某驾驶的自家尼桑轿车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二道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到呼兰区二运公司南侧道上时,被害人田某乙正在其车上砸残留车厢上的水泥块,关某某怀疑田某乙砸的水泥块崩到他驾驶车的风挡玻璃上,将车停下查看,并告诉田某乙看着点。

张某乙下车和田某乙理论,并拽田某乙下车。

田某乙从车上下来后与张某乙发生口角,并撕扯起来,后被在场的人拉开。

关某某欲驾车离开,田某乙躺在轿车前边,将双腿伸到车底下,不让车开走。

张某甲从车上下来拽田某乙的衣服,并用脚踢了田某乙的腰部,将田某乙的腰部踢成轻伤,伤残十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就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田某乙与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达成和解,张某甲赔偿田某乙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13万元,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4年3月7日13时许,田某乙电话报警称在呼兰区二运公司对面的道上被人打伤。

2014年4月29日早6时许,公安机关在呼兰区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2.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时的年龄40岁,在其居住辖区没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一般。

3.和解书、谅解书及收条:被害人田某乙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张某甲赔偿田某乙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13万元,获得谅解。

(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2014年3月7日下午大约一点半左右,我在二运公司门口用小铁锤子在我翻斗车厢内敲打车厢内粘的水泥,正干活时,从我车旁过去一台灰色的轿车停在我车前面,从车上下来的司机看了一下自己的车,然后坐在车内一个老年人就骂我。

老年人从车里下来到我车大厢前,用手抓我裤脚让我下来,我从车上跳到地上。

老年人用手抓住我前衣服领子,另一只手握拳头打我前胸二拳,并说我把他们车崩坏,我就说车哪块坏了给修。

这时司机和老年人又都抓我衣领不放手,两个男的用拳头打我胸和头部好几拳,从车上又下来穿黑衣服的女人对我连抓带挠的。

老年人返回自己的车要取啥东西,被从车内下来的另一个年龄大的女人拦住了。

我始终一手没还。

我看到对方开车要走,就坐到那家车左中间位置,我把双腿伸到车底下,那女的用手抓我衣服、用脚踢我后腰,踢有三、四下。

(四)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4年3月7日13点多,我姑爷关某某开车拉着我、我老伴周某某、女儿张某甲从农村办事回来,车由北往南开到二道街二运公司门口附近时,我听见车风挡玻璃被什么砸了一下,然后关某某就把车停下,下车看砸没砸坏,关某某和道边停着的一个货车车厢上的男的说让他看着点,然后我就下车了。

货车车厢上的男的正砸车厢上的残留水泥,我就让他下来看看,他说不是他砸的,我就到他车下拽车上男子的大腿让他下来,他下车后我拽他衣服我俩互相撕扯,后来周围看热闹的人和我家人就把我们拉开了,然后我就和我老伴回家了。

2.证人关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7日13点半左右,我开车拉着我爱人张某甲、我岳父张某乙、我岳母从呼兰区北二道街往南开,开到二运公司门前附近时路边有个货车,一个男的正在用锤子砸车大厢的水泥,我的车经过时砸落的水泥块正好砸到我车风挡玻璃上了,我就停车看看我的车砸没砸坏,然后我就和货车上砸水泥的男的说让他看着点砸,这时我岳父张某乙从车上下来了,又和他说瞅着点,然后我岳父又骂了那个男的一句,那个男的就从车上跳下来奔我岳父来了,他俩就对骂了起来,后来被周围的人给拉开了,我和我岳母把我岳父劝走了。

然后打电话报警了。

报完警我就到车里坐着,那个男的就躺我车前边的道上不让我走。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与证人张某乙证言基本一致。

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今天下午一点半左右,我在停车场那等活时,看到田某乙在自己的翻斗车上用锤子敲打车厢上的水泥。

这时过来一辆轿车到田某乙前,车内一个老头大约六十多岁,下车就骂田某乙,骂田某乙说不看着点,水泥把他车都崩坏了。

车上的司机下来后围着自己的轿车看了一圈,然后到田某乙车厢前拽田某乙裤腿让他下来。

田某乙从车上跳到地上,老头对田某乙就打,用拳头打田某乙哪没看到,这时我接到一个电话说有活,要去双井镇,这样我就去取车,我开车出来时,看见田某乙在轿车司机一侧地上躺着,把腿伸到车底下,我开车就走了。

5.证人于某某的证言:我看到田某乙在一台车旁躺着,他肯定被打了,但我没看到谁打他。

6.证人隋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7日13点左右,我从小亮电器(农机局楼下)屋里出来时,看到二运公司南侧的道上围了很多人,我就过去看热闹,我看到田某乙嘴角部出血了,脖子上有抓痕,我就问田某乙怎么了,田某乙就和我说他在车上砸水泥块把一个车砸了,被砸的车上下来一个老头把他打了,说完田某乙就躺到被砸的车前边了。

这时从被砸的尼桑轿车上下来一个四十左右岁的女的,直接奔着田某乙去踢了田某乙腰部几脚,又用拳头打田某乙头部几拳,田某乙一直在车前边躺着。

后来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我看到的经过就这些。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今天下午一点半左右,在呼兰原来的二运公司大门附近,我看到田某乙在自己的翻斗车大厢内用锤子敲大厢上的水泥块。

一辆骊威车跑过,就停到翻斗车前,从车上下来一个六十多岁左右的男的骂田某乙说把他车都崩坏了。

车司机下车围着车身看一圈,田某乙说车给你崩坏了给你修理。

两个人连吵带骂的。

六十多岁男的抓住田某乙就打,车的司机也动手打田某乙,田某乙一手都没还。

还有一个年轻的女人动手打田某乙了。

六十多岁的男的打田某乙后司机就让他先走,然后司机上车开车也要走,田某乙就坐到骊威车司机一侧的地上,把腿伸到车底下,不让车走,这时那年轻的女人有三十来岁左右,就拽田某乙衣服让他起来,田某乙不起来,这女的就用脚踢田某乙腰部二脚,田某乙始终一手没还。

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4年3月7日13点多,我在二运车场南侧的道上出车等活,小田(田某乙)在我的车后边砸他车大厢的残留水泥,这时我听见后边有人吵吵起来了,我就下车去看热闹,看到小田在他车大厢上和一个老头吵吵,因为小田砸他车大厢水泥时碎片崩到一个小轿车的风挡玻璃了,他们吵了几句后小田就从他车上蹦到地上,轿车上的老头就和小田你一句他一句吵吵,后来这个老头就拽住小田的衣服打了小田脸部两个耳光,轿车的司机从小田身后打了小田肩部一巴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