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常广喜减刑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镇刑执字第328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镇江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8-25公开日期:2014-12-29
当事人:常广喜
案由:nan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3287号罪犯常广喜,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高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姜刑初字第0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广喜犯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8.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镇刑执字第226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7月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检察员聂世泉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镇江监狱指派警官黄致中、陈小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常广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常广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

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常广喜提出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广喜的悔罪书证实,其能够认识到自己因对法律的无知、在道德观念上的谬误,使自己犯下违反法律的罪行,确有悔罪认识。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常广喜在服刑期间的认罪悔罪表现,有罪犯常广喜在服刑期间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常广喜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