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姜刑初字第0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广喜犯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8.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镇刑执字第226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7月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检察员聂世泉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镇江监狱指派警官黄致中、陈小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常广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常广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
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常广喜提出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广喜的悔罪书证实,其能够认识到自己因对法律的无知、在道德观念上的谬误,使自己犯下违反法律的罪行,确有悔罪认识。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常广喜在服刑期间的认罪悔罪表现,有罪犯常广喜在服刑期间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常广喜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