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莞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小华、陶桑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4)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321号
所属地区:东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07公开日期:2016-07-27
当事人:东莞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小华,陶桑妮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321号原告东莞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注册号为441900000851623。

法定代表人尚贵林。

委托代理人梁峰,系。

被告谭小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身份证号码为×××3715。

被告陶桑妮,女,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为×××062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小华、陶桑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