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合肥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包仲裁字(2014)81号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