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任雪枫与杨再萍、任志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扬江民初字第1215号
所属地区:扬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27公开日期:2014-10-20
当事人:任雪枫,任志海,杨再萍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任雪枫。

委托代理人石万顺、张燕菁,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志海。

被告杨再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雪枫诉被告任志海、杨再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雪枫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雪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