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任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凤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凤民初字第02956号
所属地区:凤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21公开日期:2015-01-06
当事人: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02956号原告:任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