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郸少刑初字第86号
所属地区:郸城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25公开日期:2015-11-1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郸少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于商丘市。

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3月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3月21日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郸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宗凯、被告人赵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赵x驾驶“豫NA85**”中型普通货车顺郸城县南环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郸城县光荣院门口时,将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侯圣杰碾压,造成侯圣杰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郸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侯圣杰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赵x(含交强险)共赔偿被害人25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z、王z、刘z等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收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x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已自愿和解,可依法对被告人赵x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