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在家。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涛为从合肥市光大银行申办信用卡,在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合肥市合包字第142056236号《房地产权证》,后用于申办信用卡未遂。
2013年4月11日,本县王土楼社区居民孙其三到王涛家中催要其5万元借款时,王涛为使其信任有还款能力,拿出该份假《房地产权证》,并写下《自愿房产抵押》和《协议》,把该套坐落于合肥世纪阳光花园的房屋用于前期借款抵押。
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王涛再次为申办信用卡,在合肥市人力资源市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合肥市合瑶字第120080566号《房地产权证》;2014年3月15日,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其购买的假《房地产权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其三的陈述,证人孙自让、孙其超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包河分局证明、房地产权证、房产抵押协议、贷款抵押协议、借据、保证书、光大银行信用卡电申请客户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无视国家法律,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鉴���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