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恒利鑫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福丰达影视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刘勇企业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85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185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4-08-08公开日期:2014-08-18
当事人:天津恒利鑫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天津福丰达影视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185号原告天津恒利鑫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85号万隆中心大厦B座-2403。

法定代表人王福祥,董事长。

被告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A座502-61。

法定代表人王琦,经理。

被告天津福丰达影视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台儿庄路6号E座306-320。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被告刘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恒利鑫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天津福丰达影视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84.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