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遵化市南二环路保丰汽车修理部业主。
被执行人:宁久烨(曾用名宁久正),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保林与被执行人宁久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655元,执行费59.82元。
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