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保林修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遵化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遵执字第00360号
所属地区:遵化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8-21公开日期:2014-12-01
当事人:赵保林,宁久烨
案由:nan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赵保林,个体工商户。

系遵化市南二环路保丰汽车修理部业主。

被执行人:宁久烨(曾用名宁久正),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保林与被执行人宁久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655元,执行费59.82元。

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