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向军刑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运中刑执字第206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运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8-13公开日期:2014-10-08
当事人:张向军
案由:盗窃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运中刑执字第206号罪犯张向军,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翼城县人。

现羁押在永济监狱。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翼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向军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于二O一四年六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向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1次,余7分。

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向军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1次,余7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