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羁押在永济监狱。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翼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向军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于二O一四年六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向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1次,余7分。
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向军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1次,余7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