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
系累犯。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O九年五月七日、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二个月。
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4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高江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截至2014年7月底止,共获考核分83分。
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高江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江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