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彭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泰山民初字第1083号
所属地区:泰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06公开日期:2015-04-07
当事人:彭某,文某
案由:离婚纠纷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彭某,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代理人石燕,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文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