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陆林生,社长。
委托代理人高利春,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峰。
委托代理人肖建安,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品芳。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益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丽琴。
上诉人常熟市蜂蚁绿色生态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孙亚峰、查周、焦品芳、张益民、谢丽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市蜂蚁绿色生态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市蜂蚁绿色生态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