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亚峰与常熟市蜂蚁绿色生态专业合作社查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1952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4-08-11公开日期:2014-12-18
当事人:常熟市蜂蚁绿色生态专业合作社,孙亚峰,查周,焦品芳,张益民,谢丽琴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1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蜂蚁绿色生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蜂蚁村立新路口1号。

法定代表人陆林生,社长。

委托代理人高利春,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峰。

委托代理人肖建安,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品芳。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益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丽琴。

上诉人常熟市蜂蚁绿色生态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孙亚峰、查周、焦品芳、张益民、谢丽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市蜂蚁绿色生态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市蜂蚁绿色生态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