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伟恩与邓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光泽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光民初字第361号
所属地区:光泽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11公开日期:2014-09-09
当事人:王伟恩,邓永胜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光民初字第361号原告王伟恩,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

被告邓永胜,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恩与被告邓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