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罗洪,孙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433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4-08-13公开日期:2014-08-21
当事人: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罗洪,孙莉
案由:nan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璧山县璧城街道柿花街71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2-3。

法定代表人黄登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凯,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左定梅,璧山县大兴镇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罗洪,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执行人孙莉,女,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申请执行人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计生征字(2014)第060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罗洪、孙莉夫妇于2007年11月21日违法生育一子女。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计生征字(2014)第060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理决定。

2014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计生催通(2014)060130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