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小平。
申请人孙某甲。
申请人孙某乙。
法定代理人曹小平,女,系孙某甲、孙某乙之母。
申请人孙金淼。
申请人吴藕连。
申请人柯红勋与申请人孙金淼、吴藕连、曹小平、孙某乙、孙某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4日经蕲春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柯红勋赔偿孙金淼、吴藕连、曹小平、孙某乙、孙某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63万元整(包括已垫付的5万元在内),不足部分,孙金淼、吴藕连、曹小平、孙某乙、孙某甲自愿表示放弃,双方表示同意。
二、柯红勋赔偿孙金淼、吴藕连、曹小平、孙某乙、孙某甲63万元整,扣除柯红勋已付的赔偿款5万元整,余下58万元整,柯红勋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付37万元整,自协议签订后5个月之内付赔偿款10万元整,余款11万元整待人民��院对柯红勋刑事部分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本次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问题即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柯红勋、孙金淼、吴藕连、曹小平、孙某乙、孙某甲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