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郑志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宇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容妹,女,1971年0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容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刘容妹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96715.19元(包括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96715.19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