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丰都县虎威镇大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丰都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丰法行初字第00037号
所属地区:丰都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22公开日期:2014-11-06
当事人:丰都县虎威镇大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曾吉山
案由:nan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丰法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丰都县虎威镇大池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雷天权,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道柏,男,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宗泽,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荣,男,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吉山,男,1956年5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勃,男,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平,男,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丰都县虎威镇大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被告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1日向被告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被告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丰都县虎威镇大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雷天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道柏,被告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世荣,第三人曾吉山的委托代理人曾勃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涉及需要协调事项,出现应当中���诉讼的情形,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行政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本案恢复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丰都县虎威镇大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其告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丰都县虎威镇大池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