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耀明与福建金汤湾海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霄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云民初字第1113号
所属地区:云霄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18公开日期:2014-09-29
当事人:黄耀明,福建金汤湾海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黄耀明,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委托代理人陈舜永,系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汤湾海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陈飞跃,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耀明与被告福建金汤湾海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耀明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考虑到社会和谐因素,将采取其他方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耀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