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许自兵,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钱春九,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申请人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59420.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皖J516**车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420.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黄山市��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宇 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倩(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