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新刑初字第129号
所属地区:平顶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8-12公开日期:2014-12-12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4)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检察员李迎慧、代理检察员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5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D703**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新华区花程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五矿口西侧路段附近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大运牌普通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

郭某某当即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28日死亡。

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华大队平公(交)认字(2013)第Z21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3年6月15日,郭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3年7月1日,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人孙某某、张某甲、闫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平顶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平煤总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诊断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调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物鉴(尸检)字(2013)990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平顶山市恺轩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平恺鉴(2013)车鉴字第J3068号和第J306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D703**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新华区花程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五矿口西侧路段附近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大运牌普通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

被告人郭某某当即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害人张某某当天被送往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抢救,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询问。

被害人张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5月14日,平顶山市恺轩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豫D703**车辆事故时瞬时速度约为64km/h,该车制动距离超出标准,制动力存在分配不均衡现象,不符合GB7258-2012行车制动性能要求。

2013年5月27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平公(交)认字(2013)第Z21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行驶中对交通环境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害人张某某在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的情形下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并于当日立为刑事案件。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认定之前,被告人郭某某外出,后于2013年6月初回到家中,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及豫D703**自卸货车车主闫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儿子张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郭某某及车主闫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儿子张某甲410000元,张某甲对被告人郭某某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3年7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13年4月15日11时30分左右,我开着豫D703**的大货车,走到花程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走到五矿口西边一公里左右时,我发现一辆拉人的摩托三轮车在路北边正在下人,下完人后我的车接近拉人摩的,摩的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直接掉头,我就直接踩刹车,并且向南打方向盘,但货车的侧面还是撞到了三轮车,骑三轮车的人直接被甩了出去。

撞到人之后我就打了110和120,事发时我的车速大约每小时50-60公里。

事发后有一段时间我手机丢了,不知道公安机关通知我,后来我听车主闫某某说我被挂到网上了我才知道。

我不是故意要逃跑,我不知道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能出来,事故的事一直由车主和死者家属联系着,那段时间,我和我老婆也因为事故的事经常吵架,我想着呆在家里也没啥事,不如出去挣点钱,后听闫某某说自己被网上追逃了,就自首了。

2、证人孙某某证言:我是废品收购站看大门的,事故发生后,我从废品站出来,看到三轮摩的倒在路上,大货车掉到路边上了,三轮摩的旁边躺一个老头,路边站了几个人,过了一会,120车上的人下来把老头抬车上拉走了,后来110事故科的人来现场拍照后把大车开走了。

3、证人张某甲证言:张某某是我父亲。

出事故后,我妈打电话说我爸被车撞住了,在总医院,我就赶到医院了,看到我父亲躺在床上,随后被推进手术室做手术。

我父亲骑的三轮车是他自己买的,是老年车,买车的时候卖车的说不用驾驶证,也不用上牌照。

4、证人闫某某证言:我是货车车主。

出事故后,司机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五矿口那出事了,我就到了事故现场,看到货车和一辆三轮车撞在一起,三轮车侧翻了,司机在路边躺着,头流着血,司机郭某某说他已经报过警了。

等了一会,120的车来了,医生把三轮车司机抬上车,我也上120车跟着去医院了,郭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事故科处理。

我上120车的时候对郭某某说“我去医院给伤者看病,你在这等着事故科来配合处理,事故科勘查完后,你把车开到停车场去。

”后来事故科勘察完现场后,郭某某把车开到停车场后给我打电话说了。

5、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6、平顶山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平顶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单:证实2013年4月15日11时14分,一名郭姓男子以1321380****的电话号码报警称五矿口发生交通事故。

7、到案情况说明、郭某某交通肇事案件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3年4月15日发生交通肇事后,郭某某及时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4月16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5月27日立案后,由于联系不到郭某某,6月5日对郭某某上网追逃,郭某某于7月1日投案自首。

8、被告人郭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豫D703**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豫D703**号重型自卸货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证实郭某某有驾驶资格,肇事车辆手续合法并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9、收款收据、大运摩托车出厂合格证:证实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大运牌普通三轮摩托系被害人2012年8月28日购买。

10、被害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及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平煤总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诊断书、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28日死亡,于2013年5月11日被火化,张某甲系张某某之子。

11、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物鉴(尸检)字(2013)990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张某某系头面部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2、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六张:证实事故地点为花程线五矿口西,勘查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11时53分至12时20分,肇事车辆为两辆,豫D703**大货车一辆,大运牌三轮车一辆,肇事驾驶人不在现场,已去医院,及拍摄的现场情况。

13、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平公(交)认字(2013)第Z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郭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行驶中对交通环境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某某在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的情形下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