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守卿,男,194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柏利诉被告赵守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守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守卿拥有坐落于顺昌县水南城南中路226号4幢501室房屋(产权证号:023075)一套,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65000元,截止2014年8月19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165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