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柏利与赵守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顺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顺执行字第358号
所属地区:顺昌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8-19公开日期:2014-09-09
当事人:黄柏利,赵守卿
案由:nan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行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黄柏利,男,194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守卿,男,194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柏利诉被告赵守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守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守卿拥有坐落于顺昌县水南城南中路226号4幢501室房屋(产权证号:023075)一套,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65000元,截止2014年8月19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165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