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海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自200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生效后,2011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袁海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海华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6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一次,2013年4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21日止。
罪犯袁海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