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陶新伯,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添泉,男,1958年2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爱斌,女,1961年1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金添泉、朱爱斌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金添泉、朱爱斌,房地产权证号:2008××××65)为由,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金添泉、朱爱斌,房地产权证号:200××××565),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