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于2013年9月2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施某的缓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提出,罪犯施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在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罪犯施某于2013年9月13日下午,伙同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金瑜棋牌室303房间内,用扑克牌以“三拱”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南阳派出所查获,并查获施某的赌资5050元。
据此,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2013年9月14日决定给予施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本院(2012)杭萧刑初字第1822号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服刑人员衔接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月度思想工作总结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施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