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杭萧刑执字第26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3-09-27公开日期:2014-08-11
当事人:施某
案由:开设赌场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刑执字第26号罪犯施某;2012年9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2)杭萧刑初字第182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施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已执行)。

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于2013年9月2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施某的缓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提出,罪犯施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在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罪犯施某于2013年9月13日下午,伙同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金瑜棋牌室303房间内,用扑克牌以“三拱”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南阳派出所查获,并查获施某的赌资5050元。

据此,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2013年9月14日决定给予施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本院(2012)杭萧刑初字第1822号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服刑人员衔接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月度思想工作总结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施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